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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过户需要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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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1-03-16 00:30

出售方:
房产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应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三)个人所得税  
(1)据实征收: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2)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四)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


购买方:
 房产涉及以下税费:  
(一)契税: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点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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